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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稿‧李宇陽】無理取鬧玩覆核 胡攪蠻纏搞政治

讀者投稿 2020年08月04日 21:30

【讀者投稿】李宇陽:「在全城抗疫,萬眾一心的關鍵階段,政府做出押後四年一度立法會換屆選舉這樣艱難的決定,是無庸置疑、無可厚非的,押後選舉將有效減低感染病毒的風險和紓緩公營醫院系統的壓力,亦符合公眾利益。在重大公共衛生危機時搞司法覆核,是嚴重枉顧香港市民生命健康和公共利益福祉;是將政治凌駕生命,無理取鬧;亦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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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號稱「長洲覆核王」的郭卓堅認為政府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將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後一年的決定屬錯誤行為,是將立法會任期由4年變為5年,有違《基本法》第69條「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為4年」的規定,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禁制令。香港作為法治社會,郭卓堅有權提出司法覆核,但其論據是否合理正確才是我們需要關注探討的地方。

在普通法制度下,司法覆核機制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重要一環,如市民認為行政機關所制訂的政策和法例有損公眾利益之時,市民可藉著司法程序尋求法庭的濟助,從而對公權力進行嚴謹及適度的監察。儘管《基本法》第35條亦寫明「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但是並非任何訴訟均會受理,根據律政司的《司法覆核概論》指出,申請人所提出的相關司法覆核必須要有合理的可爭辯性,才能獲得法庭的許可,正式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也就是說訴訟人必須要有充足且合理的理據說服法庭,法庭才會予以受理。 

鑑於香港當前新增個案及死亡個案不斷上升的惡劣情況,為避免選舉活動和投票日大量人群聚集和人際接觸造成新一輪公眾衞生危機,經過相關的法律分析後,港府決定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將選舉押後一年並無違反《基本法》第69條,在法理上本屆任期仍是4年,到2020年9月30日結束,對於「真空期」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其作出解釋與補充以解決立法機關空缺問題。此外,2020年4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已就有關《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裁決合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各種對香港和市民構成嚴重及持續威脅的緊急情況和公共危險進行立法應對,毫無疑問,疫情便屬於危害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本屆立會選舉登記選民人數極多,如按其70%即300萬人同一日於全港615個投票站進行投票,在加上34000名選舉工作人員,無論是中央點票站還是媒體中心,都會涉及大量人群聚集、人際互動,無法有效保持兩人1米間隔,構成極大感染風險。基於此,郭卓堅的申請理據存在事實錯誤,亦不具有合理的可爭辯性。

司法覆核意在維護公眾利益和促進社會大眾福祉,也是用來判定公共機構在其行動上是否合法合憲,而非其政策在政治、經濟及社會等爭議層面上是否可取,因為這些爭議並非法院受理,相反應由政府負責解決。但近些年來,在泛政治化的香港社會,部分人美其名曰監察政府權力,約束政府「不合理」的政策法例,但實際上卻變相地濫用公民權利、浪費公帑,刻意阻撓政府施政。對此,前高等法院法官烈顯倫(Henry Litton)就曾批評有社運人士濫用司法覆核機制來達到其政治目的。

在全城抗疫,萬眾一心的關鍵階段,政府做出押後四年一度立法會換屆選舉這樣艱難的決定,是無庸置疑、無可厚非的,押後選舉將有效減低感染病毒的風險和紓緩公營醫院系統的壓力,亦符合公眾利益。在重大公共衛生危機時搞司法覆核,是嚴重枉顧香港市民生命健康和公共利益福祉;是將政治凌駕生命,無理取鬧;亦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

作者:李宇陽

原圖:https://static02-proxy.hket.com/res/v3/image/content/2175000/2178775/123_10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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