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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的政治意義

張達明 2020年05月28日 13:30

張達明:「建立港版國安法的最重要政治意義就是中央決心剎停一切破壞香港的力量。以博弈理論來說,這是中央跟攬炒香港的勢力在最後對決時作出的決定。中央不是先跳崖,而是先於對手一步站在懸崖邊沿,就是看對手敢不敢跟中國一齊跳下去。形勢跟當年2014年人大8.31決定一樣:要作出一錘定音的決定。這種逆向思維的決定是希望對手回頭是岸!鼓吹在5月27日三罷的市民,筆者也請你們回頭是岸,你們還未夠級數去玩這種遊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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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市民都會依賴政府去解決社會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縱然香港人渡過漫長疫症的煎熬,特區政府仍要面對反對派造謠生事,繼5月24日過萬示威者非法集結兼縱火、堵路、私了傷人及破壞公物後,他們已經計劃在5月27日啟動反對國歌法的「三罷」。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為特區制定國安法,然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讓香港政府把它宣布後,該法便在香港實施。立法的主因就是中央和特區政府心中有數,認為立法會內的反對派不會跟特區政府合作將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如果將它強推,只會讓反對派惡意把它推倒。政府也計算過,就算連爭議性較少的國歌法,他們也想將法案拖延至壽終正寢,更何況廿三條。其次,中央感受到在立法會選舉前完成立法是最合宜的做法。國務院副總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特首,法律界人士及一眾國家領導人都現身解述立法的原因和內容。

「港版國安法」在公諸於世時,反對派陣營被殺個措手不及,並立即瞠目結舌,一眾反對派立法會議員亦都馬上消失於傳媒鎂光燈下。反對派文宣就只會不斷重複一個說法:一國兩制已經變成一國一制。這說法的意思是人大立法代表剝奪香港這一制的立法權利。他們又說基本法廿三條特區應自行立法,若中央代香港立國安法,「自行立法」就變得沒意義。這樣,「代立法」就變成違反基本法;第二,他們又引用抽象的法律概念去否定人大的做法。例如,陳文敏在5月25日立場新聞(陳文敏:至少五大理由 人大決議草案不符基本法)大致認為國家安全法若「牴觸基本法對人權的保障,香港法院是否可以因為違反基本法對人權的保障而撤銷國安法」;第三,他們不斷製造恐懼,恐嚇香港人和不斷向世界散播這些沒有根據的謠言。例如,他們說政府會以言入罪,箝制新聞自由,扼殺宗教自由,統統將這些指控納入反對派文宣的標題。不過,這些指控並沒有事例或事實支持。

其實立法的原意非常簡單。細心聆聽韓正,王晨,林鄭月娥等對國安法的演說,歸納起來可以有以下四個公因數,港版國安法主要:
1)對付勾結外國勢力的政治人物及組織,遏制他們損害國家政權的利益和顛覆政權;
2)對付鼓吹和教唆別人鼓吹港獨,自決和公投(包括喊港獨口號,唱「光時歌」,搖龍獅旗等和一切港獨文宣);
3)對付恐怖主義活動(在反修例運動中,看到的一切嚴重暴力及破壞行為);
4)對付一切攬炒行徑和鼓吹攬炒的主腦。

建立港版國安法的最重要政治意義就是中央決心剎停一切破壞香港的力量。以博弈理論來說,這是中央跟攬炒香港的勢力在最後對決時作出的決定。中央不是先跳崖,而是先於對手一步站在懸崖邊沿,就是看對手敢不敢跟中國一齊跳下去。形勢跟當年2014年人大8.31決定一樣:要作出一錘定音的決定。這種逆向思維的決定是希望對手回頭是岸!鼓吹在5月27日三罷的市民,筆者也請你們回頭是岸,你們還未夠級數去玩這種遊戲啊!

原圖:https://static02-proxy.hket.com/res/v3/image/content/2650000/2650794/6ad618dc-4c27-49d2-bb35-6cf5a427318b_10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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