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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黎智英是依法行事

特藍普 2020年03月31日 20:45

蘋果日報報道,多名歐洲議會的議員致信特首林鄭月娥,要求撤銷對黎智英的刑事檢控。信中稱,基本法保障公眾的集會及言論自由,而黎智英參與去年「八三一遊行」是和平表達訴求,特區政府對其作出刑事檢控是「不合比例及不合理」云云。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
 
香港市民的言論及集會自由受到基本法保護,這是千真萬確的。香港人也的確在行使自由權利,此地每年大小遊行逾萬次,頻率世界第一,因此早有「遊行之都」之名。但遊行有一個前設,就是必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獲得不反對派通知書,如果警方認為組織者無法保障遊行安全而發出反對通知書,那麼繼續遊行就是非法的,而參與非法遊行者必須承擔刑責。這一套程序行之多年,也是香港法治的體現。
 
去年的「八三一遊行」,正是一次未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的非法遊行,黎智英無視警告繼續參與,且走到最前面。他涉嫌犯法被檢控,可謂咎由自取。
 
反過來說,如果警方顧忌黎智英是傳媒大亨,背後又有美英支持而不作檢控,那豈不是證明香港的法治是假的?法律面前,有人更平等?
 
世上沒有絕對的自由,西方國家亦如是。以阻遏新冠疫情為例,各地紛紛採取措施。在英國,外出吃飯不能超過兩個人;在法國,人與人之間必須至少保持一點五米的距離;在意大利北部,居民莫說參與遊行,出門都被禁止。這些限制自由的措施都是為了防疫,為着公眾利益,必須服從。同樣道理,在去年香港黑暴期間,逢遊行必以血腥暴力告終,港府限制部份遊行自由也是為公眾安全着想,何錯之有!
 
更何況,黎智英還涉及另一條罪,就是在公眾場合辱罵及恐嚇記者,其中一句是「我實會搵人搞X你」。在廣東話的語境中,這個「搞」字語帶恐嚇,也是黑社會慣用語,大家都知道意味着甚麼。新聞自由是核心價值之一,記者是無冕之王,如果同類事情發生在西方國家,難道可以當作無事發生嗎?
 
黎智英涉及的問題還有不少,比如四千萬元的黑金醜聞,若在西方國家,恐怕早就落鑊了。只是由於香港沒有設立相關法例,致使有人逍遙法外。又譬如一四年的非法佔領事件,黎智英是警方清場時被捕的四十八名搞手之一。港府出於「大和解」的目的,最終僅檢控其中九人,黎智英被放虎歸山。在很多香港人眼中,黎智英彷彿有「鐵券丹書」護體,法律奈何他不得。
 
如今,西方政客再次迫不及待跳出來為黎智英援頰,卻為他套上免罪金牌。如果特區政府忽然放棄檢控黎智英,或者法庭最終判其無罪,難免令人聯想這是西方政客施壓的結果,褻瀆法治。因此,西方政客若有自知之明,也為黎智英本人着想,最好還是閉嘴,免招干預香港司法的嫌疑。
 
黎智英案排期下個月審理,最終會不會被定罪取決於法官如何判斷。但人們相信一個樸素的道理:獵狗終須山上散,瓦罐不離井上破。


原圖:https://static.stheadline.com/stheadline/inewsmedia/20200316/_202003160918459175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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