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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國兩制教育要結合香港的實踐

胡少偉 2020年03月26日 23:30

胡少偉:「當前在香推動一國兩制教育的困難,一是没有全面合憲及穩妥解說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教材;其次,現行按香港社會內部條件的基本法教育,深受普通法精神所限而誤讀由成文法系統通過的中國香港《基本法》。這兩大難一日不解,要在港做好一國兩制教育、加深港人認識《中國憲法》和全面理解中國香港《基本法》,真是談何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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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全國人大會議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3項條文的規定,於1990年4月4日作出決定:1.自1997年7月1日起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2.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包括香港島、九龍半島,以及所轄的島嶼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佈。經全國和港人的共同努力,一國兩制的構想在通過中國香港特區《基本法》起正式實踐,今年是香港特區《基本法》頒佈30週年紀念,正是加強港人對《中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理解的好時機,若能着重結合《基本法》在港實踐的經驗,將更好地在新時代中推動香港的一國兩制教育。

要香港青年學生理解和支持一國兩制,不單只要他們認識中國香港特區《基本法》條文,更需要讓他們明白一國兩制在港實施的經驗。有些年青港人不知在國家未恢復主權時,香港是沒有終審法院的!回歸前香港終審案件要交英國樞密院審理;而據全國人大通過的中國香港特區《基本法》,香港特區才於成立當天起有終審權,香港終審法院也是按中央授權才能組成。中國香港特區成立後的高度自治權,來源不是前港英殖民政府,也不是香港社會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據《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作出的授權。在一國兩制下,沒有中國中央政府的管轄權就沒有香港高度自治,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其高度自治權高於直轄市及民族自治區,但不存在任何剩餘權力。有關中國香港特區成立的背景及香港《基本法》的法源,應是香港一國兩制教育必要學習的内容;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香港《基本法》條文的角色及五次釋法的過程,也應包含於新時代中香港的一國兩制教育之內。

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唯一解釋《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的機構,亦擁有香港《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在《基本法》第158條訂明: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自行解釋《基本法》條文,但若案件需要對關於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請人大常務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自國家恢復香港主權後,因香港社會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於1999年、2004年、2005年、2011年和2016年分別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港以外所生中國籍子女的居留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法律程式、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國家豁免原則和特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等,與《基本法》及其附件的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中國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全國人民是一個大陸法系的機構,與香港法律承襲英美的普通法系不同;其釋法原則按成文法慣常做法作安排,決不能硬以普通法去代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解釋。在5次釋法中,人大常委會合憲、合法和合理地就屬中央政府管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進行釋法,使香港社會不必因對相關條文有不同理解而爭論。終審法院於1999年末《劉港榕案》判詞指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人大常委會有權在案件訴訟以外頒布關於《基本法》個別條文的解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不受終審法院是否提請釋法所限。

香港特首是可普選產生,並不是見諸於1984年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而是在1990年獲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香港特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條文內。故說香港民主發展是得益於英國人的說法,這是有違當年的事實。反之,在150多年被殖民的香港歷史中,歷任港總都是由英國政府委派的;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之前,香港立法局全體議員仍是由港督委任。港人真正當家作主、高度自治是始於1997年中國香港特區成立日。為促進香港的民主發展,人大常委會曾決定香港可於2017年普選特首。可惜,2014年香港特區政府仍未就政改作諮詢,泛民便提出連英美兩國都不達標的真普選偽民主要求,無論面對政改三人組、上海之行或深圳之行,泛民都質疑提名委員會的必要性,並沒有提出一套合乎1990年已通過的《基本法》第45條條文之普選方案。再說,特區政府於2015年提出的特首普選方案除合乎《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決定外,亦得到過半香港民意的支持,可惜泛民議員當年執意否決該法案,使香港錯失了2007年爭取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於2017年實行特首普選的民主發展路線圖!正如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振民教授曾指出: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及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為香港作出了33次決定;其中1985年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和批准《中英聯合聲明》的決定。如果沒有這兩決定,香港就不能回歸,更沒有《基本法》;這些根《中國憲法》所做的人大常委決定,在香港特區具法律约束力。可見,香港的一國兩制教育需包括認識人大常委會擁有對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及理解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的內容。

當前在香推動一國兩制教育的困難,一是没有全面合憲及穩妥解說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教材;其次,現行按香港社會內部條件的基本法教育,深受普通法精神所限而誤讀由成文法系統通過的中國香港《基本法》。這兩大難一日不解,要在港做好一國兩制教育、加深港人認識《中國憲法》和全面理解中國香港《基本法》,真是談何容易呢!

原圖:www.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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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少偉博士為教聯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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