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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蒙面法說到緊急法令

鄭赤琰 2019年10月10日 13:30

鄭赤琰 :「上所述的幾個慣例,可見蒙面是破壞法治的慣常手法,就這點來說,要維護法治,《禁蒙面法》雖不一定是最有效的辦法,但不可否認的,確也是法治的一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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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正面看,《禁蒙面法》的法治意義是無可質疑的。因為有意幹非法事物的人,為了逃避法網,最容易用上的辦法便是戴上各種面具蒙住他的真面目,這一來不但可以逃過很常碰到的「閉路攝影機」,尤其是搶劫銀行的強盜更會常用蒙面方法,一來不但可逃過「天眼」,二來也可避過銀行職員識別,三是可逃過在場公共人士以手機「偷拍」。

蒙面法中看不中用

除了銀行外,最常見到蒙面的人是在公眾場所的群眾運動,一旦蒙上了面,示威者便可公然挑戰執法者,甚至用暴力大肆展開破壞,這種情況特別普遍,因此即使是講人權、講自由民主的西方先進法治國家,如英國、法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也都制定《禁蒙面法》,目的是減少用蒙面去犯法,同時也容易在事後追緝罪犯。

除了群眾運動與強盜慣用蒙面法外,近年興起的「恐怖主義者」也都慣用蒙面法,例如他們在記者面前抓住人質向西方國家要挾的時候,恐怖主義者都會蒙面,以逃過反恐怖追殺。

上所述的幾個慣例,可見蒙面是破壞法治的慣常手法,就這點來說,要維護法治,《禁蒙面法》雖不一定是最有效的辦法,但不可否認的,確也是法治的一個辦法。

可是要真正落實這條法例,使其有效全面取締蒙面犯罪,並非易事,第一個難題是犯罪後,面罩隨時可除下丟掉,有無面具只在一瞬間,既然犯罪時沒法識別他,除下面具要去指證他就是同一人,除非當場抓住或人少的場合,否則在大群人中,人流複雜,便很難執法了。

更大的困難是在大群示威者中,人人都蒙面,執法人員少,蒙面人多的情況下,那就抓不勝抓了,只能是抓一漏百;這一來,蒙面犯僥幸的機率高,即使有《禁蒙面法》,也無法阻嚇蒙面人。

舉個實例,美國密西西比等南部好幾個州的白人種族主義者有一個頑強的三K黨,這幫人在發難攻擊黑人時,往往在晚上採取行動,全都蒙上面,作案後,立刻除下面巾,美國法律要指證犯人非常嚴格,像三K黨已存在百年以上,而且在南部幾州非常肆虐,有法律嚴懲種族犯罪。

不過,在犯罪期間蒙着面除非當場抓住,否則除下面具去識別,法律上難之又難,因此,三K黨至今仍在美國橫行,馬丁路德金這位黑人人權英雄便是被三K黨殺掉的!

由此看來,10月4日行政會議通過《緊急法令》制定《禁蒙面法》,目的是想借用此法遏止蒙面人繼續大肆搞暴力運動,四出破壞公共設施,衝擊警察,甚至近日還惡化到癱瘓輕鐵港鐵、攻擊中資大小公司或商舖,連不滿暴徒所為的公司也被鎖定攻擊,像美心便是遭殃者。

正如上述所指,《禁蒙面法》要用在群眾運動出現的千計萬計的蒙面暴徒,要想一舉而功德圓滿,那只是主觀願望而已;客觀效果是,定例後的連日以來,蒙面人照樣聚集港九新界各地為所欲為。以中環所見,上千個蒙面人與警察對峙,情況與過去4個月來沒分別,過去4個月與蒙面人對峙,警察何嘗不想抓絕蒙面人,但看得到抓不到,因為警力不足也,因此說到底,不是有沒有《禁蒙面法》的問題,而是警力足不足夠的問題。

說到底,關鍵的問題不單是蒙面人多少的問題,同時也是警力足不足夠應對的問題。蒙面人以倍數超越警察,以現行警察執法條件受到諸多限制下(例如用槍的種種限制)。即使出爐《禁蒙面法》也只是中看不中用。從而也反映警方的三個弱點:

一、訓練條件

說到警力問題,不能單以人數決定,還要靠種種條件來決定強弱,第一是訓練的條件,香港警察一向是用在社會犯罪與普通社會秩序,因此其訓練是為這兩個目的,而社會犯罪除了黑社會組織外,一般都是單打獨鬥,不必用到大陣仗;而社會秩序也相對平和,很少出現暴力。

這樣的訓練條件,一旦面對大型的政治運動或暴動,正如過去4個月來的情況,港警便窮於應對了,本來要應對政治動亂,收集政治情報「is a must」,但港警在這方面的訓練卻是空白的,也沒政治情報機制,完全沒法先發制人。

二、裝備條件

儘管警察部隊有「速龍」的特警部隊,但他們的裝備比一般警隊好不了多少,用的裝備以「催淚」的東西、塑膠子彈、警棍、警盾,即使也配上手槍,用槍條例限定在「Defensive」,只在生命受到威脅下,才准用。

因此像今次碰到的4個月暴動,也只在兩次受到近距離被圍擊下,被迫射了兩槍,分別打傷了兩個18歲與14歲的青少年,相對於幾千發的催淚彈,可見警察佩槍只屬自己保命,不是用來鎮壓暴動,這也說明為什麼蒙面人完全不怕警察。

三、缺乏強大政治領袖或班子

處此形勢下,政府處於政治弱勢,引發出來的重大政治麻煩,要警察面對,也就是吃力不討好,難怪4個月來警察不被當成維護法治,而被罵成政治「幫兇」,蒙面人也就更肆無忌憚地衝擊警察了。警力出現相對弱勢,也就一目了然了!

面對這3個警力弱點,即使推出《禁蒙面法》,在無法快速改善警力弱點的情況下,要同樣警力應對同樣的蒙面人,要想很快克服蒙面暴力,會是很難看到改善的機會,這樣下去,除非蒙面人收手不幹,否則受《禁蒙面法》刺激下,反而惡化他們的破壞行動,繼續搞到兩鐵停駛、商場關閉、銀行被擊、商舖被砸、經濟全面下挫等等。政府最終便唯有走上過去港英時代慣用的「緊急法令」,實行全面「戒嚴」。

政府最終只能全面戒嚴

這次行政會議所用的也是這條「緊急法令」,為的不是要實施「宵禁」(戒嚴),而是為要制定《禁蒙面法》,如果這一條例當真有效,無可厚非,若是無效(如上所述),那便是「捨本逐末」,本來動用「緊急法令」(像港英時代如1967年)這一核心武器,是在戒嚴期間(可24小時實行全面禁止一切活動,也可部分時間例如晚間)授權執法者全力鎮壓違令者,有必要時甚至開槍射殺或威懾。

以1967年為例,違令被捕被傷甚至被殺的已有案可查,因此那次的暴動不必4個月便被鎮壓下去。如果行政會議頒下《緊急法令》的動機不志在《禁蒙面法》,而是為下一步實行全面「戒嚴」而鋪路,那麼先拋出《禁蒙面法》便是多此一舉了,反而給反對派詆毀繞過立法會去立法,不民主。

否則行政會議根本就有權採用現成的「緊急法令」,不必什麼立法,因為「緊急法令」沿自港英時代,在沿用港英制度不變的原則下,港英可用「緊急法令」,特區政府照行,起碼英國政府無話可說。

全世界出現類似的全面破壞的暴動,都會動用「緊急法令」全面戒嚴,以冷卻各方情緒、那是舉世公允的辦法!

 

原文轉載:信報 2019-10-09評論(經作者授權轉載)

 

全文連結:https://www1.hkej.com/dailynews/commentary/article/2271122/%E7%94%B1%E8%92%99%E9%9D%A2%E6%B3%95%E8%AA%AA%E5%88%B0%E7%B7%8A%E6%80%A5%E6%B3%95%E4%BB%A4

 

原圖:https://bit.ly/2MjjIVu

 

鄭赤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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