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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調查委員會 能平息亂局嗎?

葉劉淑儀 2019年08月07日 17:00

葉劉淑儀:「行政長官大可借鑑馬克龍,不要再錯過機會,而是堂堂正正站出來,落區,面對市民。噓聲一定有,但那是必須面對的,惟有如此,才能讓抗爭者消停,讓香港邁向下一個階段,或許屆時,便是展開調查的適當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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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下稱「調委會」)的聲音愈叫愈烈,前政府官員、大學校長、議員及公務員紛紛表態。我認為大家動機良好,有這建議無可厚非,畢竟大家每日看着不斷升級的堵路、示威、暴力衝擊,看着我們熱愛的香港不斷沉淪,會感到焦慮,希望「風暴」早日平息,香港繼續向前。

根據《香港法例》第86章《調查委員會條例》(Commissions of Inquiry Ordinance)(下稱《條例》)第2條,特區政府可「委任一名或多於一名委員,……調查與公眾有重大關係的任何事宜」。我認為在成立調委會前,社會宜認清,究竟成立調委會的目的是甚麼?當中有甚麼限制?它能否達成其目的?會有甚麼副作用?

政府於年初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引起巨大爭議,即使行政長官於6月15日宣布暫緩修例,及後再指修例已壽終正寢,反修例抗爭仍沒止息,其間引發多次大型遊行示威、毁壞立法會、包圍警總、衝擊中聯辦、警方進入新城市廣場、元朗白衫人襲擊市民、暴力衝突、不合作運動、罷工罷市等,這些事件仍在發酵,沒有停止的迹象,因此,社會認為成立調委會的目的是查明整場反修例風暴的來龍去脈,找出真相,藉以平息爭端,恢復社會安寧。我認為動機良好,可以理解。
1995年,南非成立了「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全面調查過往長期在種族隔離政策下各種嚴重侵犯人權的事件,還原歷史真相,藉以撫平黑人與白人之間的仇恨,促進民族和解。這與今天建議成立調委會的動機類似。

值得留意的是,當時南非是在已取消了種族隔離政策,曼德拉從獄中釋放並成功當選為總統,即是南非已改朝換代,與過去劃了界綫後,才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這樣社會才能在理性的環境下,較易找到事件的真相,達致和解。

香港過往曾五次成立調委會,分別調查赤鱲角新機場啟用混亂、教院風波、南丫島撞船海難、鉛水事件及較近期的沙中綫紅磡月台工程醜聞。但是這些均是單一事故、調查目標清楚,而且也是在事情告一段落後才展開調查的。

但是,以香港目前每日都有抗爭的情況,是否成立調委會的適合時機?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只有在各種抗爭活動完全停止,社會進入下一個階段後,才能理性地展開調查。

香港社會十分信賴法官能公平公正地主持調查工作,這點無容置疑。可是,根據《條例》成立的調委會,權限十分有限,不足以應對這場龐大而複雜的反修例風暴。

首先,調委會好像法庭那樣,可以傳召證人作供及提交文件證據。但是,證人也可以不親自出席,而交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而《條例》第4條及第7條更列明,證人提供的口供及證據,「不會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證據」,即是日後不能利用該等證供證據向證人採取法律行動,對檢控工作沒有幫助。

再者,調委會並非像坊間所想,能像神探般抽絲剝繭,主動查出各種情節,找出證據。我們不要忘記,平日法庭審理案件,是由執法部門先調查證據及事實,再呈交法庭審理,負責追查及抽絲剝繭的其實是執法部門,但是調委會並沒有這方面的權力及資源。

換句話說,調委會可以傳召證人,例如傳召個別官員、議員,但是怎樣傳召白衫人、黑衫人、戴口罩的人、連登仔或Telegram組員?更甚者,怎樣傳召外國勢力?屆時究竟誰來作供?

當年的六七暴動,港英政府認為是由境外政治勢力而非內部原因引致,因此並沒有成立調委會,而是做了內部官方報告,交予英聯邦外交事務部。可見若事件涉及境外政治勢力,也非調委會能夠處理。

因此,我認為在調委會的權限下,能夠查出來的「真相」,只是九牛一毛。
1966年4月5日至8日,因為天星小輪宣布加價5仙而觸發了一場大規模騷動。騷動期間警察開了93槍,發射了近1,200枚催淚彈,駐港英軍有奉召出動但沒有開火。事件中,共1,465人被捕,當中323人被判入獄。

如同南非那樣,當時港英政府也是在騷動平息後才進行調查,並且提出了兩份報告,一份是《1966年九龍騷動調查委員會報告書》,另一份是《地方行政工作小組報告》。
港英政府為了讓調查結果更具說服力,邀請了4位分量十足的人士組成法定調查委員會。主席何瑾爵士(Sir Michael Hogan)在英國有法律及政治科學學位,曾在非洲及中東服役,也曾在多個殖民地服務過,最後在港官至首席按察司。賴廉士爵士(Sir Lindsay Ride)擁有英國醫學學位,曾參與一戰及二戰,更曾遭日軍俘虜,戰後擔任港大校長。兩位華人成員則是香港童軍總會總監羅徵勤及的近律師行高級合夥人黃秉乾。

至於《地方行政工作小組報告》,則由資深殖民政務官W.V. Dickinson擔任小組主席,成員包括曾於印度、烏干達、馬來亞、香港和後來於歐盟供職的資深英國殖民地官員K.V. Arrowsmith,香港本地資深官員羅能士(Martin Rowlands)、華樂庭(John Walden)及韋忠信,以及首位華人政務官徐家祥。
上述人選包括有環球經歷、從外地調派來的英籍官員,也包括德高望重的本地官員及社會賢達,這種組合突顯了境外專家(outside view)的客觀性重要性,同時包融了本地角度,加強了調查報告的說服力。

可是,今日香港撕裂若此,誰才是具普遍公信力,人人信服的人士?那麼,待抗爭停止,香港進入新階段後,中央政府是否可像當年英國政府那樣,調派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學者或中紀委官員來港,配合本地法官,共同展開調查?

即使特區政府決定成立調委會,又是否能達到查明整場反修例風暴的來龍去脈,找出真相,藉以平息爭端,恢復社會安寧的目的?會否引起其他負面影響,甚至延續紛爭?
首先,調委會需在抗爭停止後成立,但在這場號稱沒有大台的運動下,特區政府能與誰磋商?泛民議員?港獨派?焦土派?勇武派?傳媒大亨?誰能代表抗爭者承諾完全停止抗爭,以讓調委會展開工作?

第二,現在社會四分五裂,即使退休大法官也未必人人信服,那麼誰才是具普遍公信力,社會各種立場人士均會接納的調委會人選?

第三,調查範圍(Terms of Reference)應怎樣釐定才能查出真相?

根據《條例》,調委會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委任成立的,但是修訂《逃犯條例》是由行政長官因應陳同佳台灣殺人案而提出的。那麼,調委會調查行政長官是否有「自己查自己」之嫌?市民是否信服?

而鑑於目前已有監警會等機制處理針對警察的投訴,屆時特區政府大可把警隊排除於調查範圍外。但若特區政府真的那樣做,相信又會引發激烈的爭端。

而若把行政長官、行政會議、立法會、官員以至警察等均納入調查範圍的話,屆時只怕香港會步入更深層次的內耗,後果不堪設想。

面對目前如此嚴峻的政治形勢,我認為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必須深刻檢討管治、面對群眾、回應民意,但不單單是成立調委會那麼簡單。

《1966年九龍騷動調查委員會報告書》及《地方行政工作小組報告》詳細分析了當時騷動的成因,認為騷動是由香港積存已久的政治、經濟、社會、房屋和教育問題所引致。最終港英政府推出了民政主任制度穩定民心,同時推行多項房屋、教育及勞工保障改革。雖然上述兩份報告寫於60年代,但今日看來,歷史是何其相似,當中推動改革的遠見,值得今日特區政府借鏡。

與1966年一樣,今次反修例風暴讓積藏已久的各種問題「浮上水面」,包括社會價值觀、土地房屋短缺、貧富懸殊、教改成效、青年出路等,特區政府必須正視問題,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來回應社會訴求。

同時,行政長官需明白面對群眾的重要性,不能只靠新聞稿或幾句「扑咪」了事。

法國黃背心運動一度是總統馬克龍的重大危機,把他殺個措手不及。但他很快作出應對,除了提出政策措施外,更重要是他勇於面對群眾,沒有避而不見。他舉辦了兩個月「全國大辯論」(Great National Debate),除了網上收集意見,重點是在全國各地舉辦過萬場社區論壇,以及百多小時的與總統談話。馬克龍親自現身,直接聆聽市民意見,展示決心和誠意,化解了危機,黃背心運動緩了下來。

行政長官大可借鑑馬克龍,不要再錯過機會,而是堂堂正正站出來,落區,面對市民。噓聲一定有,但那是必須面對的,惟有如此,才能讓抗爭者消停,讓香港邁向下一個階段,或許屆時,便是展開調查的適當時機。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 2019-08-06 評論 (經作者授權轉載)

全文連結: 
https://paper.hket.com/article/2419711/%E7%8D%A8%E7%AB%8B%E8%AA%BF%E6%9F%A5%E5%A7%94%E5%93%A1%E6%9C%83%20%E8%83%BD%E5%B9%B3%E6%81%AF%E4%BA%82%E5%B1%80%E5%97%8E%EF%BC%9F

原圖: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es/detail/1052350/%E5%8D%B3%E6%99%82-%E9%A6%99%E6%B8%AF-%E9%80%83%E7%8A%AF%E6%A2%9D%E4%BE%8B-%E4%BC%81%E6%A5%AD%E8%A1%8C%E6%94%BF%E4%BA%BA%E5%93%A1%E8%81%AF%E7%BD%B2%E8%81%B2%E6%98%8E-%E6%88%90%E7%AB%8B%E7%8D%A8%E7%AB%8B%E8%AA%BF%E6%9F%A5%E5%A7%94%E5%93%A1%E6%9C%83%E6%98%AF%E7%A4%BE%E6%9C%83%E6%9C%80%E5%A4%A7%E5%85%AC%E7%B4%84%E6%95%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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